来源时间为:2023-12-29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个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其中,天津滨海新区法院1个案例入选。
案例5
明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之两年期间的法律性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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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0日,三星通信公司向三星财险公司投保出口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两年期间内提起诉讼,虽没有规定该期间的中断、中止,但规定对期间的计算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公约吸收的规定,认定我国国内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于该公约规定的两年时效,即该时效可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而发生中断。三星财险公司在本案中向康捷空公司主张索赔的权利并未丧失。公约第二十四条确立了责任限额复审制度,考虑到该制度是基于通货膨胀因素设置,基于公平原则,以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现行有效的责任限额标准即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限额计算依据,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据此,判决康捷空公司向三星财险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890192.16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间的
【一审案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397号
【二审案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1419号
原标题:《我院一案例入选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