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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50则)

发布日期:2024/7/17 19:53:49 浏览:87

来源时间为:2024-03-22

参考案例姆某某诉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2/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10.24/(2023)新民申2087号/再审

裁判要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2013年1月,我国政府撤回了这一保留,该撤回已经正式生效。因此,当事人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同虽未按约定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但该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且对方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参考案例山东某商贸公司诉武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07/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8.21/(2021)鲁01民终6235号/二审

裁判要旨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二、买卖合同效力的审查(6则)

1.干细胞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及法律适用

参考案例吴某某诉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84-060/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08.11/(2020)沪01民终4321号/二审

裁判要旨

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独特的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2.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效力问题

参考案例程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84-061/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江阴市人民法院/2021.03.16/(2020)苏0281民初7297号/一审

裁判要旨

微信账号不仅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以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信息等,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买卖微信账号行为的实质是买卖微信好友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3.依据仲裁地法律,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也具有合法效力

参考案例北京某巡洋公司诉某外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6/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08.16/(2021)津03民终1986号/二审

裁判要旨

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首先应先行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进而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而适用法律的甄别与选取,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下的协议选择,其次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均无约定则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4.“矿机”买卖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1-2-084-001/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6.18/(2023)鲁14民终2174号/二审

裁判要旨

“挖矿”(挖“比特币”)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5.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

参考案例成都某实业公司诉天津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8-2-084-022/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12.15/(2020)津01民终3291号/二审

裁判要旨

1.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同时,窃取、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之出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频繁被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侵扰,社会公共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个人信息的保护,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国家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态度非常坚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专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2.案涉招财宝产品为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探针盒子”,该产品具有未经同意收集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与其他信息结合可以获取手机用户电话号码,经第三方平台匹配后可进行广告精准投放。因双方合同标的“探针盒子”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收缴了案涉产品及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该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既否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又明示了交易各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表明国家依法打击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行为的鲜明态度,为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新型人格权利益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生动的诠释。

6.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参考案例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84-063/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5.20/(2020)赣07民终886号/二审

裁判要旨

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三、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2则)

1.对英文担保函条款是否构成定金发生争议时解释规则的运用

参考案例Z公司诉邢台某自行车公司、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1/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12.15/(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79号/二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英文函件中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时,可参照合同解释方法,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并兼顾合同正义,运用文义解释规则确定理解起点,运用整体解释规则探究合意形成过程,并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正确认定是否构成定金。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交易习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

参考案例青岛某某公司诉北美某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0-2-084-005/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0.19/(2020)鲁02民初872号/一审

裁判要旨

因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确定合同价款、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1)项的规定,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交易的数量及价格,作出公正裁判。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10则)

1.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分界定

参考案例青州市某某化工公司诉某某轮胎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8-2-084-008/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5.28/(2021)最高法民申1559号/再审

裁判要旨

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可以从五个方面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1)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承担全部债务;(2)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3)第三人是否与债权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4)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的履行方式作出具体承诺;(5)第三人是否对新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新《债务偿还协议》并出具还款计划的,即便原三方协议中有多处“代偿还”之表述,其三方协议的性质仍应认定为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第三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2.“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在质量瑕疵认定中的适用规则

参考案例江西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84-062/民事/买卖合同纠纷/靖安县人民法院/2020.11.23/(2020)赣0925民初647号/一审

裁判要旨

1.在质量要求条款约定不明确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对“非标设备”应采取“要素检验法”,通过设备样品特性、生产效率要求、最长使用年限、调试维修次数等合同要素,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

2.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主张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大小应结合违约行为所致实际发生损失及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3.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为关键判断标准

参考案例中国某某贸易开发总公司诉东莞某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84-001/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9.11.09/(2006)民二抗字第32号/再审

裁判要旨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资信情况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另一方面,任何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债务,因此,在债务承担中,须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效果归属认定

参考案例山东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济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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