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0-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文件精神,完善民用机场收费政策,深化民航收费改革,根据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要求,决定调整内地
内地
以上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机场收费事项仍按照民航发[2007]158号、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遵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航空性业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