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进一步促进中国
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促进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是外商投资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二)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
第八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合同、章程;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一)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五)企业验资报告;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加中国
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规定》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