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明确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
对台湾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强调,其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