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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山法院四案例入选无锡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19 10:22:01 浏览:88

来源时间为:2023-03-17

近日,无锡中院发布了

“无锡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惠山法院四个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共享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车辆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刘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某物联公司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一辆。该电动自行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未登记上牌。骑行过程中,刘某因车辆侧翻导致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平台和某物联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46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须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共享电瓶车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随车配置头盔是使得运营使用的电瓶车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安全要求的必要条件。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对于授权使用其品牌标识的车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负有审核义务,否则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及刘某伤情,法院最终判决某物联公司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某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共享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的绿色出行方式,为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未配置头盔,应视为其提供的车辆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共享车辆网络平台未对入驻平台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车辆应当知情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人,在骑行前也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做到绿色安全出行。骑行过程中如发生问题,及时报警求助,固定现场证据,以备事后维权。相关经营者要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案例二

网络服务运营商对用户虚拟财产和数据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简要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手机游戏,2018年10月,蒋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账号成为该款游戏的玩家,并购买了大量游戏装备,未通过游戏内置交易平台交易。2020年1月,蒋某发现其账号异常,随即发现名下角色ID的装备虚拟财产丢失,立即通过游戏客服、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系网络科技公司,数日未能取得联络。蒋某于2020年3月向网络科技公司发送邮件,列明了其丢失装备的情况,要求公司解决问题。但双方无法就装备找回达成一致,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装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作为游戏用户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商,对游戏数据资料具有绝对的掌控力,在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蒋某主张的被盗事实予以采信,网络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游戏运营商未能在此期间对游戏管理作出妥善安排、未建立通畅有效的沟通联络渠道,负有过错,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对于蒋某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责任、恢复装备数据的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游戏运营商对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游戏用户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有通畅的投诉渠道。游戏运营商在接到投诉后,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因游戏运营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保存有关游戏数据,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应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在接受网络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有关用户协议,通过安全途径使用网络和数据,保障财产和数据安全。在虚拟财产及数据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反馈告知,可以采取截图、邮件、公证等方式保留固定证据,以备后期维权使用。

案例三

出售未经检疫合格且存在健康问题的活体宠物构成欺诈

【简要案情】

陆某通过其小红书账号发布宠物狗信息,主页备注“中高端家庭繁育,价格8000起”。李某通过小红书浏览到陆某发布信息,后双方通过微信就宠物狗买卖进行磋商,并通过拍照、视频的方式确定买卖犬只,价格为18000元,陆某承诺三针疫苗打完、完成驱虫、售后包14天犬瘟细小。李某付清全款后,陆某将宠物狗进行托运,李某于收货当日即发现存在掉毛情况,数日后陆某表示与案涉宠物狗同处的其他宠物狗出现了掉毛情况,并建议李某送医检测。李某将宠物狗送往当地宠物医院进行检测并治疗,其出具的病历诊断为真菌感染。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主张陆某所出售犬只非家庭繁育,亦非其选定犬只,且在托运前即存在健康问题,故构成欺诈,请求判令撤销买卖合同、陆某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审理中,陆某确认未就案涉宠物狗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后双方达成和解,以陆某支付李某9000元的方式一次性了结纠纷。

【典型意义】

在宠物经济兴起的当下,网购宠物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是其法定义务。案涉宠物狗未申报检疫,且在送达后即出现健康问题,陆某亦表示其他有接触的宠物狗也出现了相同症状,应认定其出售的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据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了解,经营宠物狗买卖的单位及个人实际申报检疫的情况少之又少,可见宠物销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是共通问题,广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宠物时,应尽量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经营规范的商家,同时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个人“代购”销售港版HpV疫苗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李某添加郝某为微信好友后,向郝某询问购买HpV九价疫苗的情况,郝某称香港HpV九价疫苗目前有货,当天冷链运输,购买后放冰箱冷藏,可以自己打或找诊所注射。双方商定价格后,李某即向郝某购买了六支疫苗,支付货款12600元。2022年10月李某收到货物,告知郝某其收到的疫苗上的二维码被涂改无法识别来源。后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郝某称该疫苗是通过水客从香港购买带过来的,其并没有疫苗销售资质。李某认为郝某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支付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郝某个人不具备疫苗销售资质,其与李某的疫苗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郝某应将收取的疫苗款返还李某。因李某对于郝某个人出售疫苗有清楚的认知,不能证明郝某存在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故对李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HpV疫苗作为预防宫颈癌的利器,因其庞大的需求市场导致“一苗难求”,同时也滋生了黄牛、违法代购等行业乱象,通过微商代购疫苗等非正规途径购买疫苗,存在巨大的隐患和风险。疫苗作为特殊药品,其经营销售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制。国家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销售资质也有明确规定。个人销售疫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双方之间的疫苗买卖合同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消费者通过非正规途径购买或接种疫苗,既无法判断疫苗的真伪,也无法确保接种的安全性,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接种机构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真实有效。

原标题:《惠山法院四案例入选无锡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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