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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700余万元!从一则案例看伪报成交方式的海关行政处罚风险

发布日期:2025/9/18 16:36:57 浏览:29

来源时间为:2025-09-18

某海关认定,2019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在进口维倍思猫草片等货物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单证资料向海关申报,并将成交方式EXW伪报为CIF以瞒报相关运费、保险费,以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经计核,当事人偷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991054.89元,偷逃应纳税款所对应的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635776.51元。

最终,海关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7635776.51元。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

第十一条走私行为案件,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二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有关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伪瞒报价格、数量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为伪瞒报部分所对应的货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实申报的未伪瞒报部分的货物、物品。

三、案例评析

(一)进出口经营者负有如实申报成交方式的义务

关于进出口经营者如实申报的义务,《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需要严格遵循《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要求,如实、准确、完整、规范向海关申报。其中,申报内容包含成交价格(单价、总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等等。

在进口货物环节,海关将以企业申报的成交价格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来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税额。而不同的成交方式对应不同的价格构成,直接影响着货物的成交价格、计税价格的确定。

(二)EXW与CIF的术语含义及申报要求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货物价格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卖方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EXW,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因此,EXW也被称为“出厂价”。

假设买卖双方的合同金额为100美元,货物运抵我国境内前的运费和保费(下简称运保费)共计20美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进口环节增值税为13,无进口环节消费税。如果此时的成交方式为EXW,那么买方在进口时除了申报100美元的货物价格外,还需要申报20美元的运保费,即应以120美元为计税价格。如果此时的成交方式为CIF,那么100美元已包含运保费,应以100美元为计税价格。此时,申报CIF的应纳税额明显低于申报EXW的应纳税额(见下表)。

(三)追缴等值货款

本案中,当事人将成交方式EXW伪报为CIF,瞒报相关运费、保险费,海关认为当事人以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海关拟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但由于上述走私货物已在境内销售,无法没收,海关最终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7635776.51元。

四、结语

对企业而言,通过降本增效提升收益是经营管理的核心策略之一,在进出口业务中,关税成本的合法优化亦属合理范畴,但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关税的行为,均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本案中,当事人伪报成交方式偷逃税款99万余元,最终却被海关追缴700余万元的等值货款——违法成本与违法所得间的巨大差距,深刻凸显了此类行为的高风险性。这一案例同时也给所有进出口经营者敲响警钟:如实向海关申报,既是海关监管的基本要求,更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底线准则,唯有严守合规红线,才能保障进出口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财税团队吴欣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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