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03-0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三星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利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1号
当事一:上海三星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通州路69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龚晓明
海关代码:3109980268
当事人二:上海利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座39室
法定代表人:贾启尧
海关代码:3119980008
当事人一系经营海关监管仓库的企业。劳力士(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二,于2018年10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1331956,申报品名为保证卡,申报商品编号为3926909090,申报总价为CIF1262瑞士法郎。海关于2018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二发出查验通知。经海关事后统计发现,当事人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货物交付当事人二运出海关监管区,当事人二未按规定接受查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通关无纸化进口查验通知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86708702021-03-0517:25:47:566关于上海三星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利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1号)222322执法执法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1-03/05/content_8670870.htmhttps://www.cqn.com.cn/m/ms/content/2021-03/05/content_8670870.htm中国质量新闻网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三星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利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