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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联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7/11 8:59:13 浏览:44

来源时间为:2020-12-0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12月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联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479号

当事人:联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58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亮

海关注册编码:3109980319

当事人受麦迪克(深圳)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7月1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936624,申报品名为非医用三强牌9980V型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数量为15300个,商品编号为6307900010,总价为FOb7081欧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经海关审核,上述出口货物实际总价为70817欧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表、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

86496462020-12-0316:49:12:962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联行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222322执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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