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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迅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5号)

发布日期:2023/7/19 9:22:24 浏览:130

来源时间为:2023-07-1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7月14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迅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5号

当事人:上海迅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社区安东路118号9幢107

法定代表人:余书明

海关代码:3117980195

当事人受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223320230000043541。申报为活河鳗84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0301929090(相对应出口退税率9%),申报总价FOb285600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总价应为FOb2856000日元,与申报不符。经查,当事人系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申报不实情形。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89599542023-07-1715:07:19:425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迅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5号)222322执法执法

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3-07/17/content_8959954.htmhttps://www.cqn.com.cn/m/ms/content/2023-07/17/content_8959954.htm中国质量新闻网据上海海关网站2023年7月14日消息,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迅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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