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5-1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加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74号
当事人:加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209号第二层北部位
法定代表人:冈部刚男
海关代码:3122442247
当事人委托上海通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接插件等16项货物。其中第9项为二极管30000个,申报价格CIF7590000日元,申报商品编号8541100000,进口关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183535。
经查,第9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8504409190,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16%。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34191.66元,应征税款人民币95610.6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5437.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