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0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06号
法定代表人为:熊俊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文锦中路1010号锦绣大厦A座19b—4
2021年4月3日,深圳市盛锦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电线、变压器、负压风机等共34项,总值38638.66美元。报关单号534820210480008366,集装箱号TGHU9828591。
2021年4月4日,经我关查验,发现异常如下:报关单号534820210480008366项下,第20项商品申报为负压风机11台(商品编码8414592000,货值467.5美元),实际为旧负压风机11台,旧负压风机未申报;2021年4月11日,装载旧负压风机的整批货物,在未实施消毒等必要的卫生处理情况下,装船离港。
经我关调查,现已查明事实,情况如下:深圳市盛锦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出口货物,未提供负压风机为旧机器的信息,导致旧负压风机未申报的违法行为发生;案发后深圳市盛锦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与深圳市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办理出口货物报关、通关及与港口装卸操作部门沟通出现脱节,致使未实施消毒等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旧负压风机装船离港。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摄制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534820210480008366)、发货人及员工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铲湾海关查问笔录》(共2份)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4日
86964342021-05-2711:26:06:533大铲湾海关关于深圳市盛锦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06号)222322执法执法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1-05/27/content_8696434.htmhttps://www.cqn.com.cn/m/ms/content/2021-05/27/content_8696434.htm深圳海关网站近日,大铲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大铲检罚字〔2021〕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