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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走私案件境外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应当通过什么渠道?

发布日期:2025/9/25 12:44:29 浏览:18

来源时间为:2025-09-19

「了解海关、贸易执法动态与实务,欢迎关注“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

海关查获的货品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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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一起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案,案件定性争议很大,海关采用的计税价格远远高于真实采购价格。案件目前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快要排期开庭了。现在境外的合作方愿意提供证明文件,证实采购价格没有海关认定的那么高。请问这些境外的文件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向法庭提交呢?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2、另外,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该《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2023年11月7日起,境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海牙认证),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如所在国是《公约》成员国,办理海牙认证即可。

3、换言之,走私刑事案件的境外证据,如果来自《公约》成员国,只需要办理海牙认证;如果来自非《公约》成员国,则应当三个步骤完成一个公证、两个认证:“1)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2)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3)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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